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实际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专业。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各专业转出学生人数不设限制,转入学生人数由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学位情况设置比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生须按招生批次对应招生专业范围进行申请,如:依据学业水平成绩招生的新生只能申请转入依据学业水平成绩招生专业,3+证书新生只能申请转入3+证书招生专业,同招生批次内无招生的专业不可申请转入,以此类推。
第五条 艺术类学生只能申请转入艺术类招生专业,同时须满足招生录取对术科的要求;普通类考生只能申请转入普通类招生专业,以此类推,学生只能在同招生类别内申请转专业。
第六条 如招生专业有对职业技能证书或其他要求的,学生须对应相关要求进行转专业申请,如:3+技能课程证书学生须对应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进行转专业申请,以此类推。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进行,学期结束前完成。每名学生每次只能申请转入1个专业。
第八条 通过报名选拔进入各类教学改革班的学生,且办理了转专业手续的,以及从教学改革班返回原专业或者补充遴选进入教学改革班的学生,视同已转专业。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按时完成缴费和注册的在校学生;
(二)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对申请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或特长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二)在校期间入选各类教学改革班的;
(三)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三二分段、现代学徒制、自主招生(中职生)、高职专业学院、高职扩招等;
(四)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
(五)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六)入学以来曾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七)申请跨招生类别转专业的,如学考学生申请转入高考招生未招生的专业等;
(八)申请转入专业学制不同的;
(九)上级文件规定或经学校研究决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公布方案。各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报学校教务部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工作方案应包括计划转入人数、转入条件、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等。
(二)学生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拟转专业的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申请。
(三)转出学院审查。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学校教务部备案。
(四)转入学院考核。转入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拟转入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学校教务部备案。
(五)学校批准及公布。教务部对各学院拟转入学生的材料进行复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转专业的条件: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因休学原因在复学时原专业已不再招生的。
(三)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原专业进行调整的。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转专业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因疾病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提交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复核;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在有学位的专业中选择学制相同的专业转专业,并须提供本人拟转入专业的证明材料。退役复学学生还需提供退役证。
(二)由教务部会同学生工作部、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研究。
(三)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部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以上特殊情况转专业申请的受理时间视事实发生时间而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学生转专业后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六条 根据学生课程修读情况和各专业教学要求等,转入学院将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编入相应年级。教务部对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已经取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确认,报教务部批准后认定。
第十八条 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授予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和要求审核。
第十九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执行。转入专业的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按转出与转入专业学年收费标准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21年起入学接受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新生专业调整管理办法(修订)》(粤松院〔2019〕81号)同时废止。